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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贵州明德     发布时间:2023年1月6日    点击次数: 1956

黔西南州石山筑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评价报告基本情况

报告名称

黔西南州石山筑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报告编号

MDP22-0092

风险类别

一般

评价单位

pg电子平台(中国)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人

贵州明德工程咨询

用人单位

黔西南州石山筑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用人单位联系人

毛阳位

项目地理位置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捧乍镇槟榔村旧云组

属地管理部门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

现场调查人员

张进、吕勇

调查时间

2022-04-17

用人单位陪同人(调查)

毛阳位

政府监管编号

ZJ202204240011

采样、检测人员

张进、吕勇、曾祥松

采样、检测时间

2022-04-17

用人单位陪同人(采样)

毛阳位

政府监管编号

ZJ202204240011

评审专家

-

评审时间

2022-05-11

提交时间

2022-09-12 06:04:24

审核时间

2022-09-30 03:49:10

二、项目简介:

企业名称:黔西南州石山筑梦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捧乍镇槟榔村旧云组

法定代表人:毛阳位

注册资本:肆佰万圆整

成立日期:2015年08月04日

产品名称:生物质燃料、山棕垫片

生产规模:生物质燃料240t/a、山棕垫片760t/a

运行情况: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生产设备及相应物资配备齐全,各部门运行正常。本次现状评价为用人单位首次进行职业卫生评价,企业自投入运行以来,主要生产工艺与原辅材料未发生变化,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设备运行良好,期间未发生过职业病危害事故。

三、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3 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与辨识主要从三方面来分析:①生产过程中;②劳动过程中;③生产环境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根据现有设备布置及生产工艺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来源于生产过程。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化学有害因素和物理因素,其中化学有害因素粉尘、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

3.1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

1粉尘检测结果及评价

检测结果显示:所有接触粉尘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要求

2)化学物质(CO、NOx)检测结果及评价

检测结果显示:锅炉工接触化学物质(CO、NOx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标准要求

3噪声强度检测结果及评价

检测结果显示:所有岗位接触噪声强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2部分 物理因素》(GBZ2.2-2007)的要求

四、评价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技术导则》(WS/T751-2015)文件的要求,对用人单位各项进行评价汇总,详见分项结论汇总表4-1。

4-1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表

项目判断存在问题简要说明1.总体布局符合 2.设备布局符合 3.建筑卫生学符合 4.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 5.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 6.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未进行应急演练7.职业健康监护不符合无近三年体检报告8.个人防护用品基本符合防噪耳塞无相关型号和参数9.辅助用室符合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符合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符合 12.职业病危害告知符合 13.职业卫生培训不符合职业卫生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未取得培训证书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未进行申报15.既往职业卫生评价建议落实情况/近三年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

 

4.2建议

根据现场调查和检测,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建筑卫生学、设备布置、总体布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个体防护、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及往后职业病危害防治提出相应措施建议。

4.2.1工程技术建议

定期对旋风除尘器进行清理,做好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减轻粉尘的危害。

4.2.2职业卫生组织管理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19〕223号)的要求,安排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员参加培训并取证,完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2)建议用人单按贵州省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系统的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在线打印申报回执。

3)建议用人单位业根据《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建立健全6个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根据生产工作情况实时更新。

4)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进行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告知员工,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5)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健康损害、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6))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的要求,补充锅炉处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相应的警示标示和在职业卫生公告栏处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2.3个体防护建议

建议用人单位严格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根据劳动者需求为其配备有相应的型号、参数、合格证、QS质量认证及LA标识的护听器,其SNR值应≥17dB,确保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个体防护用品上岗,以减少对员工的职业危害。

4.2.4应急救援方面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针对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组织员工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做好演练记录。

2)建议用人单位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救援物资和急救箱,保证应急药品在有效期内,确保应急物资性能可靠。

4.2.5下一步应开展的评价或检测工作建议

1)建议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对其作业场所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建议用人单位在生物质燃料生产期间和高温季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或单位,对其作业场所每3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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